陳先生說,他向L先生租了一間店,大約已有6至8年的時間,在今年12月31日將到期的租約,L先生將租金漲價25%,他照樣向他租,新的租約寫明一個月租金是2千500令吉,L先生給他的租約是到2012年12月31日,陳先生也簽了那份租約。
不過,L先生並沒有簽那份租約,可是,卻收了4個月總共1萬令吉的租金。
最近,L先生突然交給陳先生一封信,命令他在3個月內一定要搬遷,因為L先生已將店屋賣掉。
請問:“如果不搬可以嗎?前年進行店屋內部裝修用了大約10萬令吉。”
答:購屋者協會中文組主任陳鍾靈說,陳先生接到業主L先生的書面通知,要他在3個月內搬出,與他將店屋賣給其他人,需在3個月內騰空有很大關係。
由於陳先生與L先生是業主與租戶的關係,雙方的聯繫與爭議,皆以租約為准,如果租約寫明,任何一方欲提早終止租約,需給對方兩個月或三個月通知,或是租戶的抵押金泡湯,又或是需賠償另一方,這些都需以租約的條文作為參考。
假如陳先生認為業主L先生在情在理損害自己的利益,而且有充足理由,可以嘗試向L先生提出賠償要求。转贴于 :http://property.sinchew-i.com/node/12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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