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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unday, 7 August 2011

拖欠房貸

張小姐說,2000那年,前夫以她名義購買一間雙層排屋,他們在5年後即2005年離婚,並在同一時候脫售雙層排屋;可是,售價不足以償還銀行的貸款,前夫也不願意幫忙償還,以致尚欠銀行5萬令吉。
在這段時間,銀行通過律師樓,前後發出4封信給她,較後,她向銀行表明以分期付款方式償還,還了6個月就沒有繼續償還;最主要的原因是她的收入無法承擔每月的500令吉付款(因為薪金只有1千200令吉),況且這500令吉只是償還貸款利息,銀行要她每月還1千令吉。
請問:應該如何解決目前所面對的問題?

答:林若輝律師在回答張小姐的問題時指出,假如是因為出任擔保人被連累及判入窮籍,可能獲比較寬容處理,拖欠分期付款能不能獲減,有賴於報窮官的決定。
由於拖欠償付貸款被銀行起訴及判入窮籍,不可能獲報窮官削減欠款,萬一被判入窮籍,最好與報窮官配合,後者將根據情況做定奪。
相信多數人都知道,被判入窮籍者,資產將被凍結、不能出國、薪水在扣除日常開銷後,剩下的交給報窮官,再由報窮官轉交債權銀行,可獲扣除的日常開銷,數目由報窮官決定。
張小姐最好與銀行商談,嘗試尋求銀行同意將欠款維持在一個數目,譬如5萬令吉,不再另加利息,而且表明會繼續償還、沒有按期還再另當別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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