廖先生於2007年1月22日購買了一間有地房屋,預定在2010年1月22日或之前交屋。
可是,到了2010年1月21日才接獲發展商的信件,提醒購屋者領取房屋鎖匙,同月28日,他們向房屋仲裁庭提出遲交屋索償,包括投訴信。
同年11月23日,他們接獲勝訴判決,並接獲通知說發展商將在信件誌期日起的一個月內付款。
可是,發展商卻沒有任何行動,而且延期至今未有消息,上個月致電發展商,得到的答案是問題交由他們的律師處理。
另外,已致函房屋仲裁庭及相關執法組,可是,至今仍未接獲任何回應。
答:針對這樣的問題,購屋者可以向房屋部反映,希望房屋部採取更積極的行動,對付沒有遵守判決的發展商。
在這之前,有不少讀者表示他們面對類似問題,就是房屋仲裁庭已做出判決,可是,發展商卻沒有遵守判決,遲遲不對購屋者做出應有的賠償。
這些蔑視法庭的發展商,惟有房屋部可以向他們施壓,因此,最根本的解決方法是有關當局執法要嚴謹;根據房屋發展法令的條文,任何沒有遵守仲裁庭判決的人,將被罰款不超過5千令吉,或監禁不超過2年,或兩者兼施。
假如繼續違法,除了面對以上懲罰外,每天將被罰款不超過1千令吉,只有嚴厲的執法,才能起懲戒作用。转贴于 : http://property.sinchew-i.com/node/12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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