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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esday, 9 August 2011

不償清債務‧報窮將導致破產

欲知讀者來信提出以下問題:

1. 報窮與申報破產有甚麼不同?
2. 有沒有清盤保護令?有哪些作用?
3. 申請報窮/破產的程序?有哪些限制?
4. 報窮/破產期間,如果獲得遺產,會有怎樣的影響?
5 .要如何申請脫離窮籍?
6. 我們可以到哪些方面獲取相關資料?

答:林若輝律師說,“報窮”與“破產”之間是有一些分別,舉個例子,假如生意上的債務到期時,一個人卻無法按期償還,或是生意的資產價值,遠比公司的債務少,這盤業務介於報窮狀態。
除非個人能儘快償清債務,否則宣告報窮後,個人可能演變為破產,公司則面臨清盤威脅。
破產用在個人身上,譬如單一交易商,或是哪些給予個人貸款擔保的人士;結束業務或清盤則用在公司,在馬來西亞,破產案例受到1967年破產法令的管制。
提及申請脫離窮籍的問題,林若輝說,有兩個方式可以採用,第一個是通過庭令:破產者首先要向報窮局提出脫離窮籍申請,而且應該向宣判他破產的分局提出。
第二個方式是:取得報窮總監的旨令,這個旨令的發出,通常是有關破產者患病、或被宣判破產已超過5年。
破產總監旨令的發出與否,有賴於他在執行脫離窮籍的權限,與破產總監旨令比較,庭令所需的時間較短、而且比較簡易。
針對其他相關問題,欲知者可以撥電布城報窮局詢問,以瞭解更多詳情、掌握更多資料,該局電話:03-88851000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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