康小姐去年購買了一間角頭雙層排屋,當時,房屋已接近完工,發展商已在2010年11月26日交屋。
她的朋友告訴她,發展商交屋後,最好是用布堵住樓上廁所的出水洞口,將水加滿約2寸左右,然後在48小時檢查看水是否有減少。如果有減少、或是查看樓下的天花板,是否有漏水的痕跡,就可以確定是有漏水。
“發展商辦公室的書記一聽說我要這樣測試,馬上叫我不用試,其實,已有其他購屋者這樣測試,證明有漏水。於是我就在投訴信上寫明一些要修補的地方,也包括樓上廁所發生漏水的問題。
過了不久,發展商辦公室的經理約她面談,所給的理由是發展商在合約上跟本沒有寫上做防水的字眼。
他說,我們那種測試的方法,只適合有做防水的廁所,他們只做跑水,用好的灰、好的沙,時間一久會變得更硬、更密,並且出示他們已有10多年的經驗做保證。
請問:
1. 我這樣測試漏水法是否真的錯了?合約裡沒有提到不可以這樣做?
2. 假如我給發展商30天時間進行漏水的維修,如果發展商在這期間沒有將問題解決,我是否可以請承包商前來估價,然後給發展商及其律師一份維修估價表,接下來再給他14天時間。
如果發展商依然沒有行動,我是否可以通知承包商動工,維修的開銷從律師握的5%屋款中扣除?
3. 這樣的事件若向房屋部或消費人協會,或集體投訴會有用嗎?
答:儘管買賣合約沒有闡明,發展商所建的房產單位,應該擁有基本的防漏水功能,這是很基本的細節,做足防漏水措施是發展商的責任。
在建築業法令,購屋者可以進行信中所指的漏水測試,這其實是基本的檢測方式,購屋者擁有這樣的權利,也應該具備這方面的技術性知識。
康小姐可以按信中所指的給發展商30天時間進行漏水的維修,如果發展商在這期間沒有將問題解決,康小姐可以請承包商前來估價,然後給發展商及其律師一份維修估價表,接下來再給他14天時間。
如果發展商依然沒有行動,她可以通知承包商動工,將維修的開銷從律師握的5%屋款中扣除。
類似這樣的事件可以先向發展商投訴,如果問題沒有解決,才帶上房屋仲裁庭。转贴于 :http://property.sinchew-i.com/node/12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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